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42号1单元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长岭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长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积军,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英,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长岭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6091元,由上诉人大连美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