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恩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书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拴,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恩利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4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恩利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恩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恩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强
审判员 张作儒
审判员 王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