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贤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桥,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1201911114270,一般授权。
被告:岳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系周贤秀大女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林,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610955572,一般授权。
被告:龙里县龙山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龙里县龙山镇白山寨团结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唐帅,系龙里县龙山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周贤秀与被告岳维才、龙里县龙山镇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贤秀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贤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周贤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