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仁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物业公司)诉被告孙仁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肖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秋,被告孙仁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77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原告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和欣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其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并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违反了其基本义务。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欠费3775.2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交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仁刚辩称,其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情况属实,但被告的房屋属于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不应缴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孙仁刚系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89平方米。2013年8月,两江物业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有《两江新区和欣家园(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1月,两江物业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有《两江新区和欣家园(二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两江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由业主按照0.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孙仁刚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778.71元(96.89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78个月)。
上述事实,有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接房资料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两江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开发商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孙仁刚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孙仁刚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778.71元,两江新区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3775.2元,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孙仁刚提出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7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仁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