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龚家桥社区联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寻辉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荣(系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覃基雄,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熊婧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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