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菡,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瑞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越与被告赵瑞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徐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徐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