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某某。 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案由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3520.00元(提成2040.00元、工资16380.00元+拖欠少付工资5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补偿5880元。3、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21382.53元(2016年3月-2021年6月,每月3289.62元,补偿6个半月工资)。4、要求被告缴纳截至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所欠全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被告已在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却未向劳动部门缴纳)。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合计:50782.53元(未包含保险部分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3000.00元,2020年2月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每月少付原告工资 300.00元。至2021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工资5100.00元。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拖欠原告应发工资16380.00元,根据被告单位规定的销售提成方案,被告拖欠原告销售提成204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七台河中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飞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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