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王厚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平诉被告王厚春一案,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诉请被告王厚春返还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不当得益205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主张的债权与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系同一事实,且被告王厚春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已缴纳)。本案犯罪所得的赃款发生的根据是犯罪行为,因此不属于民法上的债务,亦非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0元不予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剑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