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署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秋逸,四川署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丽,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路2号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包中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刚因与上诉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安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张刚挂靠四川国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应小见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查明应小见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承包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案涉合同。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到案结事了,应小见系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应追加其为本案被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审 判 员 阳晓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雪 书 记 员 谭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