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现住西宁市。

被告:旦某某某,男,藏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旦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3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有关工作的相关事宜。原告为被告打扫卫生及出售藏式家具,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被告支付5个月工资后拖欠18个月的工资共计35900元未予支付。由于原告工作以来,被告迟迟与原告不愿签订劳务合同,依法律规定,被告应从原告劳动第二个月起支付两倍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前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田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旦某某某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旦某某某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起诉。

原告田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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