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李根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民和县总堡乡哈家村五社140附*号。
审理经过 2019年11月25日,本院收到李根善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根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暖铺设工程款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互助县振兴大道东润国际地暖铺设工程,约定工程承包价为3.5元/平方,地暖铺设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90%,二次打压验收合格后付剩余10%尾款。2019年6月26日原告已将地暖铺设完成,被告并没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90%的工程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一直推诿不给原告支付此工程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9年7月15日前结清,现已超过被告承诺期限,被告还是不给原告支付此工程款。双方在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根善提供万福全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具体送达地址为:互助县威远镇东润国际7#楼。本院多次到该地址送达,均未找到万福全,属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起诉人送达了补充材料通知书后,其仍未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准确送达信息,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诉讼无法进行。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待起诉人在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和准确联系方式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起诉人李根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辉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