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乐嘉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曾淡芳。
被执行人:叶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乐嘉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303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乐嘉居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502元及利息(以825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93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被执行人叶才华的(查封财产名称、所在地、证号、查封期限等详见强制执行措施清单)。
上述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金额,以人民币84585.00元为限。
上述执行措施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权利人应当在本次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期限届满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逾期责任自负;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