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东段208-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4CC8J6K。
负责人李书霖,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仕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临镇石公村。
被执行人黎大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新疆石河子市三十九小区香格里拉庄园。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申请执行赵仕英、黎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仕英、黎大海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路住房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