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墩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六墩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2NJF8X4。

负责人:张宏栋,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执行人:王青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执行人:虎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执行人:唐黑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墩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平、王青儿、王小荣、虎永生、唐黑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小平、王青儿、王小荣、虎永生、唐黑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墩支行案件款108955.24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辆、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杨小平、王青儿、王小荣、虎永生、唐黑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小平、王青儿、王小荣、虎永生、唐黑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文礼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梁林春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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