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张红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德政街东段路北阳光花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82CC01L。
负责人:胡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起与被告张红超、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李顺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顺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顺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