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裴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裴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