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晗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黄宅镇群联村新小份*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洪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白果居民委会枫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晗苹与被告洪琳琳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