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黄祥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家华与被告黄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祥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家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祥伟支付劳务费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92元(利息自逾期起计算一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祥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罗家华在被告黄祥伟承揽的位于新疆昆玉市224团的工地上提供刷墙劳务。2019年1月15日,经与被告核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劳务费用3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在2019年年底付清欠款。后被告到期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黄祥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罗家华为被告黄祥伟提供了刷墙劳务。被告黄祥伟未结清原告劳务费。2019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原告人工工资32000元,约定在2019年年底付清。后被告到期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罗家华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被告黄祥伟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在欠条中载明2019年年底结清原告劳务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一年以上,原告为此遭受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计付一年利息的要求于法有据。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85%,计算得出利息1232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祥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黄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家华偿还借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12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罗家华负担2元,被告黄祥伟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