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80686407E,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独秀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

被执行人:石凯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宋家红,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独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0)黔2726民初2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2.50元、执行申请费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凯君银行存款人民币30762.50元及利息;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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