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彩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顶大路东侧新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0683305P。
法定代表人:钱发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常州松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P4PR60。
法定代表人:余京,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常州金瑞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济农村委李家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869600604。
法定代表人:廖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王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强兵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彩韵服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常州松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金瑞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4民初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王强兵上诉称,案涉《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常州市,本案所有被告的住所地也在江苏省常州市,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高成天鹅湖24栋乙单元502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除了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还签订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均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协商后的款项返还,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安徽彩韵服饰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