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陈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83255335。
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符清、陈玉芬与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符清、陈玉芬提出对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符清、陈玉芬撤回对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