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雪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熊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申请人:邹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申请人:吴昌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江,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廖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厚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时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董爱民(被申请人廖冬梅之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雪兰、熊爱华、邹小兰、吴昌亿与被申请人廖冬梅、董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申请查封位于杭州市淳安县房屋(预售合同编号:2018330127YS0225898)属于被申请人董爱民名下的份额,申请人吴昌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上犹县房产(房产证号:上房权证上房字第**)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位于杭州市淳安县房屋(预售合同编号:2018330127YS0225898)属于被申请人董爱民名下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吴昌亿名下的位于上犹县房屋(房产证号:上房房权证上房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