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山因与被上诉人胡芳、胡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8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胡芳、胡洁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王山继续履行《中山市三寰金属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合同》和《中山市三寰金属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纪要》;2.判令王山立即向胡芳、胡洁支付转让款剩余未支付款项117776.85元及利息(以117776.85元为本金,从反诉之日起计算至王山向胡洁、胡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中山市三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寰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问题。三寰公司于2000年1月2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胡芳,股东为胡芳(持股比例90%)、胡洁(持股比例10%),胡芳与胡洁系母女关系。2018年7月,胡芳因身体原因拟将其持有的三寰公司的90%的股权进行转让,由其女婿伍浩川找到梁伟坚、霍志勇、何小军、王山一起购买胡芳持有的三寰公司的90%的股权。即胡洁虽系三寰公司的股东,但持股比例仅为10%。但本案主要证据“微信群”成员中无胡洁,其他证据亦未反映其参与跟霍志勇有关股权转让事宜的协商和执行。反诉被告王山受让的股权比例为20%,无证据证明其中有属于胡洁所持的股权份额,或与王山进行股权转让的交易对象包含胡洁,即胡洁收受了王山支付的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胡洁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反诉被告王山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即王山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与胡芳就涉案股权转让具有共同利益。故其作为共同原告反诉请求王山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均理据不足。因此,胡洁对王山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胡洁对王山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金 涓 审判员 贺铁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