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维,女,****年**月**日出生,黎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吴三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原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治安村四组,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罗维与被告吴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苏正贤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维、被告吴三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8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遂将现金3000元借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归还。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吴三妹辩称,原告起诉的3000元,我不认可,我没有单独向原告借过一笔3000元,本金都不存在,利息更无从谈起;其次,之前和原告姐姐罗菊还是夫妻的时候,确实向原告借过钱用于资金周转,但是陆陆续续的都有借有还;聊天记录中提及的3000元,已经在我和罗菊离婚的时候,被罗菊索要走,我现在也不清楚原告所谓的3000元是什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微信截图四张作为证据,主张借款3000元给被告吴三妹,吴三妹当庭予以否认。经查,庭审中原告对3000元借款是什么时间支付、在什么地点支付陈述不清;其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系案外人与被告之间的对话,对被告在微信中提及“尚欠3000”的陈述,不能证实是案涉原告诉请的3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吴三妹还款3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维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正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文引 书记员许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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