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田春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姬,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裴克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申请人:周成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被申请人裴克华、周成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维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