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慧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张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慧君诉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慧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封慧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惠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