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唐杰,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谯胜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唐海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雷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陈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国栋与被执行人谯胜江、唐海乐、雷雄、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国栋与被执行人谯胜江、唐海乐、雷雄、陈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国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夏国栋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