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陆翔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336065342P。
法定代表人:杜焕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轩,河北福鑫(黄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井陉县鸿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南良都村驿站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F4JBK8Y。
法定代表人:卫杰杰,经理。
被申请人:卫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南良都村驿站。
被申请人:吴贵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陆翔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井陉县鸿熙商贸有限公司、卫杰杰、吴贵芳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734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井陉县鸿熙商贸有限公司、卫杰杰、吴贵芳在银行的存款354074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陆翔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卫杰杰、吴贵芳在银行的存款3540744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陆翔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卫杰杰、吴贵芳在银行的存款35407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