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浦南街道余间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80228032X。
被告:余珍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村二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余珍锋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利智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楼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