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路西文化娱乐中心南塔四层F区5、6号。
法定代表人:曹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云,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减半收取计7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