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
被告人刘某,男,辽宁省西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住辽宁省西丰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葫芦岛市GAJ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葫芦岛市GAJ龙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颖,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以葫龙检公刑诉(202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JCY指派检察员董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徐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8月将在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龙港区至明服装店、龙港区飞明服装店工商营业执照、2套银行对公账户卖给赵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1328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龙港区至明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龙港区飞明服装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等书证;同案犯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