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树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鹤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

负责人:张国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凡树,鹤岗市司法局公职律师。

审理经过

秦海与鹤岗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秦海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秦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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