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同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洪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温同臣与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10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洪志明名下车牌号为粤C×××××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C×××××吉奥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