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同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洪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温同臣与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10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洪志明名下车牌号为粤C×××××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C×××××吉奥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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