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3984167K。 法定代表人:刘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塑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炼,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朱晓伍,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被告:刘怿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伍、刘怿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晓伍、刘怿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于家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