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菊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朱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勇智因与被上诉人瞿菊萍及原审被告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勇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勇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张勇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胡桂霞 审 判 员 叶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雅丽 书 记 员 赵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