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
被告:瞿木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与被告瞿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张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