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少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冯明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姚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关于黄少军申请执行冯明义、姚建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明义、姚建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明义、姚建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明义、姚建军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邵 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