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玉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宽,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玉锦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中,庄玉锦与李美石均认可借款3万元的事实,李美石主张借款用途为学校用款,并在相关部门拨款后返还该借款。此借款是个人借款还是职务行为,应予查清。按李美石主张相关部门拨款到学校后,学校是否有相关账目记载,且与李美石主张还款时间相符,应予查清。 2、一审法院就诉争借款与还款事实曾向徐平友调查取证,但卷宗中没有徐平友的身份证明。 3、李恩福为诉争借款的保证人,由其作为证人证明还款事实的证言效力如何采信? 4、庄玉锦在上诉状中自述“大约是2014年,多次当面向李美石主张还款3万元的事……”,如庄玉锦2014年索要诉争借款未果,其于2021年起诉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应予查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庄玉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尔莉 审 判 员 孟丽鸿 审 判 员 秦长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雪飞 书 记 员 谢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