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自勇,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陈哈明,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自勇与陈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自勇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610号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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