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自勇,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陈哈明,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自勇与陈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自勇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610号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