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告:乔飞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会生与被告乔飞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飞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会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壹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壹仟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2017年8月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并言明三个月后归还,但被告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乔飞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原告张会生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乔飞镖转账10000元,被告乔飞镖向原告张会生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会生现金壹万元乔飞镖2017.8.4日。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支付宝账单详情等予以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属于被告违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飞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会生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会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乔飞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永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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