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郭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向绍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郭伟与向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绍成应支付申请人郭伟劳务费5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向绍成于2021年4月1日兑现申请人郭伟工资1000元;二、剩余工资4500元被执行人向绍成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兑现申请人郭伟。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75元已收取。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渝0114执15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