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对原告李忠福、祝运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82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正数第八行中的“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内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2782.4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原告,”补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予以赔付,”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正数第十八行中的“各项损失共计185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忠福和祝运莲各项损失共计2782.42元”补正为各项损失共计21289.42元。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一行中的“原告李忠福、祝运莲各项损失共计18507”补正为“原告李忠福、祝运莲各项损失共计21289.42”民事判决书第六页正数第二行中的“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忠福、祝运莲各项损失共计2782.42元”删除。
审判员 侯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