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

地位

原告

吕站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10153516,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烟涧村九组。

被告

康利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08233510,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葛寨村十组。

原告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康利峰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

被告辩称答辩

意见

被告康利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年被告康利峰四次向原告吕站立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收据四张,并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到被告酒店办酒席抵账1.5万元,剩余4.5万元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可以证实原告吕站立曾借款给被告康利峰6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清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5万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康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站立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康利峰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翟艺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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