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
地位
原告
吕站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10153516,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烟涧村九组。
被告
康利峰,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708233510,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葛寨村十组。
原告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康利峰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
被告辩称答辩
意见
被告康利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年被告康利峰四次向原告吕站立借款共计6万元,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收据四张,并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到被告酒店办酒席抵账1.5万元,剩余4.5万元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可以证实原告吕站立曾借款给被告康利峰6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清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5万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康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站立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康利峰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翟艺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