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广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住洮南市。
被告:王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个体,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超诉被告王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广超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魏广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