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继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董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董延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继炎人民币二十七万元。案件受理费5340元(原告已预交267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7210元,由被告董延军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统一意见:一、被执行人董延军欠申请执行人杜继炎借款112028.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116568.13元,在2021年5月12日给付20000元;二、余款96568.13元,被执行人董延军自愿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10日至15日给付2000元直至全部给付完毕时止;三、若被执行人按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执行请求;若未按照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履行;四、执行费395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