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月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128号。 法定代表人:唐晓飞。 委托代理人:伍新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日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廖雨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月芬、被执行人黄日威、被执行人廖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刘月芬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将(2019)粤0233执309号一案中异议人被划拨的银行存款退回给异议人。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月芬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月芬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刘月芬撤回要求将(2019)粤0233执309号一案中异议人被划拨的银行存款退回给异议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英勤 审判员 潘希洁 审判员 余燕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