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友,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孟达国际新城**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10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以伊乌伊检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德友妻子焦任华于2016年2月26日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办事处郑官村家中死亡。于德友在妻子死亡后,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于2016年、2017年养老金资格认证时伪造妻子焦某1生存照片及指纹,继续骗领养老金工资,在2017年8月公安机关通知其办理焦某1户口注销后,于德友制作焦某1虚假火化证明以隐瞒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骗领焦某1养老金工资事实。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于德友共计骗领焦某1养老金工资人民币35,761.58元。案发后,于德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后被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于德友于2017年11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德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于德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适当罚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并有物证焦某1身份证一张,尾号为871711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书证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于德友的户籍证明、伊春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登记表、养老金发放记录、伊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乌伊岭分局证明等;证人焦某2、孙某1、张某、崔某、孙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德友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德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德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贰万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