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957325XD。
法定代表人:俞伟栋。
被执行人:周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吴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周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云龙、吴文芳、周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云龙、吴文芳、周国峰于2021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文芳、周国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款共计1012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安吉恒升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吴文芳、周国峰于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直至款清(首期支付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2021)浙0523执2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泰寅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