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天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史金保,****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成林,****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3层。

主要负责人:吴兵。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

主要负责人:胡瑞峥。

审理经过

原告耿天开与被告史金保、成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耿天开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耿天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5.6元,由耿天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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