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柳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柳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剑荣未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柳剑荣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公积金、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柳剑荣名下无不动产;有车辆两台,但已到报废状态;银行帐户有小额存款,已冻结;无工商登记信息;保险帐户有小额款项;公积金帐户有小额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唐娜已收到被执行人柳剑荣直接支付的执行款本金350000元,利息部分作放弃处理,并撤销案件的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902执8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